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二)
第15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154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自行建造准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如新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等。个体户承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应记入本科目。
二、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将改扩建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改扩建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残料等变价收入,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购入或投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个体户购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购买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业主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三、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无形资产,应自开始受益之日起分期平均摊销。法律或有关合同规定了使用期限的,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没有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个体户出售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结转出售所售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向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的各种款项。
业主增加投入的资金,应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完全用于业主个人或家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款,不应记入个体户账内。
二、个体户从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购买存货、接受劳务供应及其他原因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预付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因购入存货和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个体户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存货或劳务验收后,按照应付款项总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款项总额与预付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款项。
四、个体户发生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以及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个体户收到从业人员暂时存入个体户账上的现金或存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个体户发生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等,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总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每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应正确计算确定准备发放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对本期应发放的工资等项费用进行分配:对于按照“计税办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按照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工资等项费用,借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从业人员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13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个体户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个体户购入存货或接受应税劳务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存货和接受的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业主和从业人员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存货或劳务的成本,借记“存货”、“税后列支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个体户销售存货和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5.个体户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个体户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7.月份终了,个体户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个体户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个体户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如应交数大于预交数,表示少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小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六、计算出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七、个体户对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项税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际交纳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八、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款,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款。
第301号科目 业主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二、业主投入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在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账内。
四、由个体户账内款项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业主减少投资,按减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年末时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311号科目 本年应税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或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本年经营所得;
2.应弥补的亏损。
三、年末,个体户应结转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结转时,应将“营业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科目;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营业外收支”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四、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如按“计税办法”规定,个体户不存在需要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经营所得即为本年应税所得,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如按“计税办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补金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纳税所得,应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
五、计算出的本年经营亏损,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六、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将不能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余额从本科目中的“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转到“留存利润”科目,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
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额,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尚可以用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
第312号科目 留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
二、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在按“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应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个体户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当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将本年发生的税后列支费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
五、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年度)”科目。
六、本科目年末余额为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
第401号科目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
三、个体户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动力、直接生产现场从业人员工资(可税前列支部分)等可以直接归属于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费用,直接计入有关产品或工程项目的成本,借记本科目(直接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款项”、“应付工资”等科目。
属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等需要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发生时先记入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期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有关产品或工程项目的成本。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待摊费用”、“累计折旧”等科目;期末,分配记入有关产成品或工程项目的成本,借记本科目(直接费用),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四、已经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已经完成并交委托加工单位的工业性劳务(代制代修品),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从事施工业务的个体户,对于合同规定了结算方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相应确定各年度的已完工程成本;合同没有规定结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各年度的已完工程成本。结转已完工程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的各项在产品或未完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七、本科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01号科目 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直接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存货销售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个体户销售商品等存货,应于所售存货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给了买方、收取了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三、个体户对外提供劳务,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了结算方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确定营业收入;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结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营业收入。
四、个体户出租或转让财产,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定营业收入。
五、个体户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记账金额:
1.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按实际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2.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不含税的售价贷记本科目,按照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六、本年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年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营业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期已销售产品、商品或劳务的实际成本。
二、期末,应根据本期销售的各种存货、劳务等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已售出的存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可以直接从退回当期的销售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期销售退回的存货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个体户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销售存货的实际成本。
五、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营业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二、个体户计算出应交纳的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以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其他营业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的个体户还应包括进货费用。
个体户发生的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或虽然可以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部分,应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核算。
二、管理费用包括个体户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摊销的开办费、保险费、咨询费、技术开发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