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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七)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七)
财会[2003]17号

  (二)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1.将“证券发行收入”项目改为“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所取得的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以及取得的证券发行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证券发行”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下增设“受托投资管理收益”项目,反映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

  如果发生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3.取消“汇兑损失”项目,如果发生汇兑损失,应当在“汇兑收益”项目中以“-”号填列。

  4.将“投资收益”项目移至“营业利润”项目上,单独设置“三、投资收益”项目,作为“营业利润”项目的组成内容。

  如果属于投资损失,则在本项目中以“-”号填列。

  5.在利润总额项目下增设“减:资产减值损失”和“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润总额”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后的金额填列。

  6.取消“自营证券跌价损失”项目。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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