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教学安排
  ⊙→授课教师
  Tel:82330119 / 118
    400-810-2468

 

阅读新闻      办学理念:以学员为核心,一切服务皆为学员! [字体: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险便字[1980]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柳州市劳动局来函所询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处理: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日期:2005-11-10 来源: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作者:佚名

阅读:
录入:dyj

评论 】 【推荐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