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转发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劳总险字[1982]7号
附: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
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
最近,我省各地开展家庭财产保险,这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职工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应坚持自愿、自己纳费的原则。据各地反映,目前有的企业动用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影响了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困难补助经费的正常使用。为此,各地如有动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应予立即纠正、追回。也不许企业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今后,要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对职工个人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应由保险费征集单位去做,工会不要包揽这项工作。
此通知可转发到企事业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