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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8号:——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8号:
——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

  一、问题

  1.企业希望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例如,它以前可能仅以其本国会计要求(下称"本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来编制其财务报表:也可能部分地以本国公认会计原则、部分地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其财务报表,而以本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没有就如何对从以本国公认会计原则改为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提供明确的指南。

  2.问题是:
  (1)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如何编报;
  (2)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时,特定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中设立的具体过渡性条款,应如何运用于在这些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生效日就己存在的项目的余额。

  二、结论

  3.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象一直在按首次采用当期有效的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编制来进行编报。因此,在首次采用当期有效的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时应追溯运用,除非:
  (1)特定国际会计准则或解释公告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过渡性条款;
  (2)与以前各期有关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地确定。

  4.比较信息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

  5.转而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所有调整应作为对最早按国际会计准则列报当期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处理。

  6.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时,企业应仅就在各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的日期结束的期间,采用有效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过渡性条款。

  三、披露

  7.在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
  (1)若不能合理确定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2)若不能提供可比信息,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3)对允许选择过渡性会计政策的各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应披露所选择的会计政策。

  8.鼓励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中的披露要求,披露首次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事实。

  四、结论依据

  9.《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11段规定,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适用的每项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各项要求,才能被认为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在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当期,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应追溯运用,除非过渡性条款允许或要求作另外的处理,或以前各期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

  10.《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38段规定,应针对以前各期,就财务报表中的所有数量信息,披露比较信息,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不这么做。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9段中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比较信息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除非这样做不可行。

  11.从本国公认会计原则转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变更的累计影响不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也就是说川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54段中设立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适用于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的情况)。从一套不同的会计准则转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引起的这种"突然调整"在过渡期内不会产生与企业业绩有关的有用信息。

  12.对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生效日期以前就已存在的项目余额的过渡性处理,应严格地限于在这些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规定的日期结束的期间。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会计处理基础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假定一直采用现行准则来编制。此外,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应同等地予以对待,而不论其在以前各期是否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例如,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直接从权益中冲销在1995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期间形成的商誉余额,也可以将其资本化并进行摊销《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第79段),而不论以前按本国公认会计原则是如何处理的。但是,这种过渡性处理不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购人的商誉。

  13.如果作出了适当的披露(类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53段),那么即使与以前各期有关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或者可比信息不能重编,仍可称财务报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列报(1997年修订》第11段。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1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自1998年8月1日起生效。

日期:2005-11-14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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