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中注协在认真研究注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印发,请你们根据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5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注册部 邹晖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5510
传真:010-68720138、68474986
电子邮件:dcwj@cicpa.org.cn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