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制订完成,现予印发。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2008年是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五年,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确定本地区2008年检查对象时,应当按照检查制度的要求,实现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五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的目标。
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具体方案,以及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另行公布。
二00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