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申请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三)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二、关于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按一式三份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附件1)及执业情况总结;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4.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提出申请前上月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5.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6.资产评估机构最近3年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7.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8.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3年内发生过合并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除以上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合并协议复印件;
2.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各方最近3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3.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工商变更登记日合并各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4.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5.合并各方最近3年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6.合并前各方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设立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日资产评估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三)对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
(一)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条件的,其证券评估资格继续有效,并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5);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
4.合并或者分立后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合并或者分立后工商变更登记日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6.合并或者分立后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7.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上月末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8.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