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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8月26日,我会印发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日前,我会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形成《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8年12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考试部。

联系人:张文

电子信箱:kaoshi@cicpa.org.cn

电话:010-68721166转5308; 传真010-6870320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8年11月27日)

为了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推动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背景、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正式创立,至今已举办16次考试。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累计近14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注册会计师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以及中国经济国际化的巨大进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中注协自2004年“四代会”以来,实施了包括人才战略、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大做强战略在内的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建设正在取得令人瞩目的新突破。

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建设,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实施人才战略的基础,加快选拔和培养符合国际化发展需要的行业人才,迫切需要全面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深入实施行业战略的重要支持作用。

2007年初,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研究决定,全面启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发挥考试多元评价功能的考试制度,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与国际普遍认可的考试模式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总结和继承过去17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通过比较、分析、提炼、消化、吸收,在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的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在改革实践中,充分体现行业发展对行业人才建设的根本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

为顺利推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包括起草、咨询和决策三个层次的组织工作体系。各相关方面的工作职责及组成如下:

(一)全国考委会

全国考委会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研究及实施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决策。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组

1.工作组职责

负责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及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制度的研究、设计、起草、征求意见和拟订等工作;负责推动、协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及其他日常管理,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及翻译资料。

2.工作组组成

工作组以全国考办为依托组建,成员以全国考办工作人员为主,适当吸收外部专家。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境内专家咨询组

1.境内专家咨询组职责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论证。

2.境内专家咨询组组成

组长由全国考委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方面有较深研究的院校学者、执业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境外专家咨询组

1.境外专家咨询组职责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境外专家咨询组组成

组长由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考试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考试专家、国际会计公司相关专家组成。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指报名条件、考试层级、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考试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方式、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考试组织体系、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

狭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即考试基本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层级、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方面。狭义考试制度既是广义考试制度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广义考试制度中的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是各国会计师组织在进行相互间考试制度比较及考试资格互惠磋商中,重点研究、评价的内容。

为全面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并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及豁免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当前将首先重点实施考试基本制度的改革,在2009年实施,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发挥考试多元评价功能的考试基本制度;同时,随着有关法律的修订,对考试基本制度加以完善,并择机对命题方式(如题库建设)、考试方式(如机考)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基于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的国际比较,特别是在充分借鉴香港及国外会计师组织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在不改变现行报名条件和豁免政策的前提下,对现行考试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考试层级

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改革为“两个层级的专业考试”,其中:

第一层级为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会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否掌握基本应用技能和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层级为综合阶段,主要是对考生综合知识的考核和综合能力的测试,包括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综合能力。

考试分阶段进行。考生只有通过专业阶段的考试科目,才能参加综合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二)关于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

考试科目的设置与考试层级的划分密切相关。

建议将考试科目设为“6+1”模式,其中:

第一层级,专业阶段考试设6科,即在延续现行考试的5科基础上,增设1科。6科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新增科目);并在有关科目中相应增加测试考生应当具备的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筹划、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信息技术应用与评价、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与现行5科考试相比,专业阶段考试重点测试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技能,难度略有降低,内容略有扩充。

增设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主要考核《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考生应具备的组织和企业相关知识。

第二层级,综合阶段考试设1科,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主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综合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专业阶段单科成绩5年内有效,考生通过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后,取得长期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

考生通过综合阶段科目考试后,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取得全科合格证考生,如5年内申请成为中注协会员,并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全科合格证长期有效。否则5年内有效。

(三)关于实务经历要求

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对实务经历的要求,拟在考试制度中增加对考生实务经历建议性要求。

鉴于现行《注册会计师法》未明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需有实务经历的要求,仅明确了申请注册的实务经历要求,即,“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据此,在考试制度改革中,拟向考生提出实务经历的建议性要求。即,考生参加最后一科“综合测试”考试前,建议其在具有1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报考,以便更好地适应综合测试要求。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衔接方案

为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建议自2009年起,实施新考试制度。为做好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确保新旧考试制度平稳过渡,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继续执行1年。

2009年,首次报考的考生及曾报考但未通过任一考试科目者,须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现行制度下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2009年度考试结束后,参加现行考试制度考试的考生,累计通过全部5门科目的,准予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未能取得全科合格证的考生,其仍有效的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制度下的合格科目,2010年按新考试制度参加考试。

截至2009年底,现行制度下,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在新旧考试科目成绩的自然转换对接中,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3年。

2010年,全面实施新考试制度,现行考试制度同时废止。

五、注册会计师英语水平测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总结、巩固有关英语水平测试工作取得的前期成果,并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相协调,就建立新的注册会计师英语水平测试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英语水平测试目标是,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英语测试水平及国际认可度,以注册会计师在英语环境下应有的职业胜任能力为标准,通过测试,重点选拔能够在英语环境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人才,将英语水平测试打造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通行证”的重要标志。

建议将现行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科目的英文附加题制度及英语测试制度加以合并,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联合举办统一的英语水平测试。水平定在“在英语环境中工作的能力”。

英语水平测试拟于2009年实施,考生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后才能报考。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六、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时间安排

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时间安排如下:

(一)制订完成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2008年1-12月)

建立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机制,成立考试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工作组,搜集、整理其他会计师组织考试制度相关资料,开展考试制度改革研究工作,起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结果,修订形成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送审稿)。

全国考委会批准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二)制订完成考试规章和有关办法(2008年12月)

根据考试制度改革的要求,修订和制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旧考试制度衔接办法》,同时修订和制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启动《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研究制订工作。

(三)实施准备(2008年11月-2009年3月)

制订发布《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和《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布置2009年考试工作。同时完成宣传、教材编写、考务人员培训等考试制度改革实施的准备工作。

附件2: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8月26日,《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广大考生反应热烈,媒体和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并予以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我们在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订,形成《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更改考试层级名称

维持第一层级“专业阶段”的名称不变,将第二层级的名称由“高级阶段”改为“综合阶段”。

二、增发“专业阶段合格证书”

向通过第一层级考试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书”,该证书长期有效。

三、延长成绩有效期

设立新、旧考试制度的过渡期为1年(即2009年);同时提出,对于由现行制度转换为新制度的考生,其现行制度下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3年(即自2009年起重新计算单科成绩5年有效的期限)。

四、更改第二阶段考试完成期限

取消“高级阶段考试3年内完成”的规定。鼓励更多考生参加考试,也与发放“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相衔接。

以上修订情况,特此说明。

日期:2008-11-28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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