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月10日
附件: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7年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2年12月19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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