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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与会计处理

[日期:2013-0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企业在对资产作了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则无需计提减值。

  (二)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减值准备(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其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比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新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减值准备,未来计提折旧时,应以新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无形资产也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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