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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汇平衡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汇平衡问题的复函
汇管条字[1986]第338号

  黑龙江分局:

  (86)黑汇管发字第8号函悉。现就文件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外合资企业之间调剂外汇余缺问题。根据国家有关管汇规定,一个外商在国内同时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经商得中方投资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当地管汇部门批准,这些企业之间的外汇余缺,可以互相调剂。但合资企业不能参与留成外汇调剂。

  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保留外汇额度问题。合资企业卖出的外汇属于卖断性质,外汇卖出后,不再享有对此笔外汇额度的所有权。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6号文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199号文规定,此笔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统一管理。对于曾经将外汇卖给国家的合资企业,在其外汇发生不平衡时,管汇部门可根据批汇办法优先安排,予以批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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