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变动情况;
(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三)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及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要求或者合规总监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工作。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
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一般不应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行政责任。
合规总监无合理理由未能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或者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完善内部制度和业务流程,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总监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 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