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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金融学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学科。那么,如果将其融会贯通呢?以下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辅导班的老师普及该科目的政策法规,帮助同学们加深对这门学科的理解。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5月7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邮箱: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三:《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自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金额的数量区间;

  (三)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金额的数量区间。

  第(二)、(三)项所指基金金额的数量区间为0、0-1万(含)、1万-5万(含)、5万-10万(含)、10万-50万(含)、50万-100万(含)、100万以上。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及时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发现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同时废止。

  关于《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07年6月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普遍建立了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平交易制度、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规范了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在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管理制度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流程、防控措施等方面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拟修订《通知》,进一步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拟将《通知》名称改为《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次修订重点增加了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促进基金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第3条);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必须列明其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情况(第6条)。上述规定也是借鉴了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和鼓励基金经理部分持有自己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普遍做法。

  (二)完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持有期限、投资记录、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规范,我们拟新增如下内容:

  1.增加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原则要求。明确要求基金从业人员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在原来禁止利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禁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第1条)。

  2.延长特定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在继续坚持一般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外,将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延长为1年以上(第3条第2款)。

  3.细化投资基金信息的记录。为了提高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记录的清晰性、可操作性,确保留痕可查,拟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自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加强监督检查(第5条)。

  4.提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为了提高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督,一是要求投资基金的信息必须对内详实透明,即在原来要求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信息必须在单位内部详细报告、记录(第4条、第5条);二是要求投资基金的重大信息必须对外公开透明,即在原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外披露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基金金额的信息,同时加大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在基金季度报告中也必须披露上述有关信息(第6条)。

  5.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对发现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8条)。

  (三)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封闭式基金,取消对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

  为了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只能投资基金、债券等非股票类产品的基金账户投资封闭式基金。

  另外,考虑到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组合期限短、流动性强,是较好的现金管理工具,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拟取消对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拟修订稿

现行文件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613日 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五、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自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金额的数量区间;

(三)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金额的数量区间。

第(二)、(三)项所指基金金额的数量区间为00-1万(含)、1-5()5-10万(含)、10-50万(含)、50-100万(含)、100万以上。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及时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及时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发现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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