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发放自营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建总函字[1994]第13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国家外管局以〔94〕汇政函字第84号文复函我行,对有关自营外汇贷款对象及帐户问题作出解释。现将此件转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协定贸易项下结、售汇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汇管函字[1994]第115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财〔1994〕11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凡记帐外汇项下动用“921”科目国家记帐外汇储备的,由你行按原程序办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保发[199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令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4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朱副总理批准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体制下完善外债汇传[1994]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四十二)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 (十一)其他应付款 1.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借:营业费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 为了配合近期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出台,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外商投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汇业函字[1994]第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银行外币清算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各分局移存清算体系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汇业函字[1994]第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银行外币清算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各分局移存清算体系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现将有关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核发“售汇通知单”工作的通知汇传[1994]20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有关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发“售汇通知单”的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下列贸易性对外支付,须持有关材料和购汇申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1998-1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
关于印发《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个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兑付”的规定,现授权中国银行负责个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兑付,并按“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同时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外国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专家购买外汇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今年一月,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将应聘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兑换外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新结售汇制后国家外汇买卖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89号),从1994年4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外汇结、售汇制。现将国家外汇买卖的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业务经营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48号 人民银行广东、福建、海南、江苏省分行、上海、天津、深圳、大连、厦门、珠海、汕头、宁波、青岛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规定,我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为了保证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在新的外汇管理体制下继
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上简称专员办)承担的审核审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核销工作做必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
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汇管函字[1994]第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保证外汇免税商品业务的正常经营,现通知如下: 对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 为了满足逐渐深化改革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体制赋予系统建设的新要求,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要点。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为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由部、省、市、县四级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1994]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 为了顺利实施外汇、外贸体制改革,现对当前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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