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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在保单承保方面)的修改、补充规定(试行)  一、保户选择:  短期出口信用险目前仍处于试办阶段,为保证承保质量,各分公司在承保对象上应有所选择,不宜大包大揽。现阶段仍应坚持将展业的重点放在管理基础较好的大、中型外贸或工贸公司上,对投保出口额较少或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须持审慎选择的态度。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通知 劳力字[19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委(计经委、生产办公室):  近来,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确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长期亏损的企业采取关停并转措施。为保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的通知民办发[19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过各地共同努力,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但各地纷纷反映,正常的工作安排部署,受到严重干扰。现将解决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中有价证券和库存现金管理的通知劳险字[19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各地征集和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逐年增加。为使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并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近几年来各地按有关政策将部分积累的基金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办发[19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件)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和国务院要求民政部进行试点的精神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  本保险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县、市、村、镇农民或居民,下同)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房屋保险。  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房屋保险  第一条 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农村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  本办法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县、市、村、镇农民或居民,下同)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房屋保险。  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房屋保险  第一条 凡座落于本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实施统保方式开展农村家财险工作的二十项原则规定  自1986年总公司推广部分省市农村家财统保工作经验以来,全国90%以上的省市已陆续采用统保方式进行农村家财险业务的承保。为巩固这一成果,总公司特制定《关于实施统保方式开展农村家财险工作的二十项原则规定》,望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展业工作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  一、核赔权限的划分  原《管理规定》中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赔案由分公司审批,10万美元以上的赔案由总公司审批。根据目前具体情况,现作以下调整:  1.赔案无论涉及金额大小,承保分公司都有理赔责任,都有义务指导保户及时填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  第一条 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待业保险基金解决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一些地区劳动部门询问1991年4月29日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1〕25号)中第三条规定如何理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关于做好受灾地区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今年入夏以来,严重的洪涝灾害,使许多地区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一些企业被迫停工停产。首先应努力恢复生产,这是救灾最根本的措施。同时,为了保障受灾地区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两金”的复函劳办险字[1991]10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关于从退休养老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余额是否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的紧急请求》收悉。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研究,现函复如下: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时至24日的20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民政部关于当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司法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司发[199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大连、厦门人寿公司:  为使律师退休后和患病住院时,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劳办力字[1991]22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待业保险范围的请示》(杭劳就〔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试点意见,请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民政局、劳动局:  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应付养老高峰的压力,落实计划生育的国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人事、劳动( 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国务院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农垦部门、农垦农工商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营农垦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开始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各地农垦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理赔工作的速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促进国内货物运输险业务的发展,根据货运险业务承保和理赔工作往往是异地发生的特点,我公司下属各级公司之间必须实行代查勘代理赔制度(即由出险地公司负责代查勘代理赔工作)。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法交字[1990]7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司保函〔1990〕86号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争议案判决的意见函收悉。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研究。现将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职保险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专职保险代理的建设与管理,促使专职保险代理业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县(区)支公司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代理查勘制度  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一个法人,各级分支公司均为总公司在各地的办事机构,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因此,各分支公司均有义务受理保险标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损案。  第二条 出险地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报案后,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受理并代承保险查勘现场,无需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的通知劳险字[199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到一九八九年底,全国已有2200个市县实行了国营企业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条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身保险条款的管理,使条款的制定能够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金融法规、法令,维护保户的利益,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保持条款的稳定性,使条款的制定权限、报批程序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制定、使用的人身保险条款,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进社会福利,使城乡居民安度晚年,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所有的城乡居民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本人或本企业职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国家旅游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  一、保险对象  在保险有效期内,凡由我国旅行社外联组织接待的海外来华旅游者,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以下通称为海外旅游者),均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责任范围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随着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深入,试点地区已初步改变了单靠中央拿钱救灾的状况,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每年仍有一部分试点县(包括县级单位的市、区、旗,下同)由于灾害损失严重,出现自有资金不足赔付的现象。为把超付问题处理好,充分发挥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国家扶持、社会资助为辅的救灾保险的积极作用,避免产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财政部关于贯彻《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据一些部门和地区反映,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贯彻《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劳险字[1989]13号  几年来,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进行,我国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已在各市县普遍开展起来,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已在两千多个市县实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各省、市、县均相继建立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管职工退休养老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89]15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各地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89]15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各地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与境外企业和我国职工以及国内投资单位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境外企业职工和国内投资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在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
日期:2005-11-10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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