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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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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了 《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称 《暂行办法》),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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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微博)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说,该暂行办法算是国内首个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且民间借贷人和合同要逐笔登记和备案。

  系统性规范

  鄂尔多斯是我国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曾有机构发布报告称,鄂尔多斯民间信贷资本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逐渐出现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开始崩盘等情况。

  因相继在温州、鄂尔多斯等多个地区爆发危机,如何规范民间借贷一时成为热门话题。此后,民间借贷泛滥的地区开始逐渐探索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就在上月,温州中院公布30条 《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此规范民间金融秩序和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据了解,鄂尔多斯市政府已于6月5日下发了 《关于公布<鄂尔多斯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 《通知》),《通知》明确表示,“《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这个《暂行办法》的具体意义在于,澄清了一个观点,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没有法律规范,其实是有的。”黄震表示,它更多的意义,是第一个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并没有太多内容的创新。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针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文件。

  黄震表示,其他地区也出台过一些规范,但全面、系统的文件鄂尔多斯是第一个。它主要的特点,是从民事、行政、经济法方面形成了一个系统的规范。

  据《法制日报》报道,《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

  强调放贷须用自有资金

  黄震表示,《暂行办法》还根据民间借贷最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入一些新的内容。此次还强调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使民间借贷阳光化、信息化。据悉,鄂尔多斯市政府还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

  此前,温州发生的大部分跑路或资金链断裂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民间集资的影子。黄震表示,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民间借贷放贷人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用集资的资金进行放贷。

  黄震表示,《暂行办法》还强调了对民间借贷逐笔登记,逐笔备案。据悉,《暂行办法》还将创设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可在各旗区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合同一旦签订并履行,放贷人应到所在旗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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