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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小贷 亟待厘清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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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相类的小微金融,站在新的经济环境和历史当口,很多问题亟须厘清,以免走上歧路。

  在近几年的小微金融体系建设中,小贷公司被寄予厚望,其发展速度也相当迅速。小贷公司被认为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主要媒介之一,刚刚启动的温州金融改革,其中一个目标就是,2012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30家,2013年总数达到1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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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年,小贷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危机后刺激性经济项目:它给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个体户带来了订单和机会,同时它占用了正规金融机构主要的金融资源,中、小、微型金融服务形成巨大缺口。这个缺口为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服务商提供了成长空间,也提供了贷款的偿还来源。

  然而,如今,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房地产调控见效,对相关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冲击很大,去年《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南方调研时,中小企业传递了它们面临的困难:后危机时代,刺激性投资项目逐步开工落实,新项目受到限制,其提供的增量机会要远少于前3年;国际经济环境在危机之后一直在恶化,出口型企业复苏还没有看到黎明;国务院明确下调了经济增长目标。

  对于小贷公司而言,这可能意味着:贷款需求减弱,虽然目前小贷的供给总体上远不足以满足需求,但毕竟溢价空间缩小;客户的还款能力降低,意味着风险在加大。另一方面,高利息使小贷业务被一些民间资本理解为高利润业务,小贷公司等机构数量快速扩张。而2010~2011年印度小额信贷危机也曾引起一些中国同行的高度警惕。

  如何促进小贷机构发展、充实小微金融体系,同时又能保持良性健康发展?很多问题需要厘清。这些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重视并推动解决,而当前环境的变化,使其越来越迫切。

  第一,降低门槛,减少管制,但监管和激励标准要清晰,执行要严格。

  降低门槛、减少管制是主流呼声,也是现实需求,但并不等于放松监管;在放宽条件的同时,“条件”和规则要清晰,并严格执行。在具有公共性的事务中,一个主体获得的自由度越大,受到的监督也应该越充分、越严格;需要说明的是,监督不等于对具体业务的管制和干涉。

  对公益性、福利性、商业性的小贷机构或业务,要划分清晰,或通过机构类型来划分,或在同一个机构里按照不同账户划分。因为这三类机构目标不同,服务的客户群也有区别,在部分政策上有差异。若不划分清晰,则可能导致小贷机构目标混乱,政策执行起来混淆不清,容易滋生风险,弱化政策效果。

  对小贷机构和业务的财税等优惠政策,也应有合理、清晰的区分。一方面,要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经营同类业务,不能一部分人享受优惠,一部分人吃亏;另一方面,标准要清晰严格,不宜既收取超高利息,又享受财政补贴。

  严格执行明确的标准,有利于小贷业务投资人更清晰地制定商业(或公益)目标和经营策略。

  第二,小贷机构应谨慎提高杠杆。

  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小贷公司:一方面,有人呼吁降低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的门槛,并放开村镇银行大股东必须是银行的限制;另一方面,普遍呼吁放大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

  在信贷领域,小贷是高风险业务,应该由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同时,高风险意味着可能获得高收益,如果不加限制,小贷公司通过吸储放贷,容易滋生道德风险,降低对小贷业务的风控标准。

  对于缺乏风险承担能力的普通人,不能轻易成为小贷出借人,因为他没有尽职调查和放贷监控的组织能力和专业手段,所以这些人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其身边的圈子(比如亲戚朋友)内借贷,因为其容易了解信息;他们也不宜通过小贷公司成为间接的出借人,因为他们难以了解小贷公司的风险,也难以对小贷公司的运营施加影响或有效监督。

  因此,小贷公司目前不宜吸收公众储蓄,即使上市融资,对股东和经营者也应有特殊制约手段,用中小投资者的钱从事小贷业务,需要有措施保证履行信托责任和承担损失,抑制盲目扩张和套现的冲动。

  但是,银行对小贷公司的借贷比例可以放大。银行作为专业的信贷经营机构,能够较好地识别小贷公司的风险收益情况,也容易对小贷公司施加影响和有效监督。银行具备吸储能力,但又难以填补小微金融服务的空白,从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角度看,也应该加大对小贷公司的借贷,让资金回流到基层。

  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杠杆被限制得太低,可以放宽银行批发贷款比例来解决,但整体上,小贷公司的杠杆应该有所克制。从印度小贷危机可以看到,小贷公司盲目扩张和高杠杆经营容易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

  第三,监管部门应对小贷风险事件,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则,就事论事,不宜“一刀切”。

  很多新兴金融行业在遇到风险事件时都遭遇过“一刀切”式的管理,行业性整顿并不鲜见。这样的方式容易伤及无辜、阻断行业发展,也可能产生负面激励,滋生投机,一些投资者寄希望于短期谋利,或者试图盲目扩张以达到“大而不能倒”的效果。

  第四,让法律成为解决纠纷的主流渠道,尊重契约精神。

  小贷业务出现风险时,有可能产生两类比较极端的解决方式。一是寄希望于政府兜底,尤其是在受损方人数较多且相对弱势,或者肇事方已无力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受损方往往试图通过一些集体行为来要求政府部门想法弥补损失,比较类似的是目前尚未解决的“中担事件”。这种解决方式,易导致市场参与者忽视交易和合同本身的风险,把合同纠纷演变成社会事件,解决起来更加困难。更严重的后果是,它破坏了契约精神,而这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精神。

  二是一些小贷机构用非常手段“逼债”,甚至不排除涉黑手段,导致一些极端结果,对市场信心打击很大,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解决纠纷的最佳渠道是法律。通过法律来认定权责利,并严格执行,维护市场准则,增强交易者的风险意识,避免把金融风险社会化。这需要转变“怕打官司”的观念。“怕打官司”一方面是诉讼成本高、程序多、执行难,另一方面是把“打官司”当做不和谐问题的错误观念,甚至有的部门和机构在监管、考核时,把官司数量作为考核因素。

  金融是较为复杂的交易,产生风险和纠纷的环节较多,越是如此,越需要有市场公认的准则来解决问题,这就是法律。当然,这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五,与之相应地,要完善中国的破产制度。

  中国已经建立了企业破产制度,但是其执行效率依然比较低,影响纠纷解决,不利于债权人风险化解,需要进一步提高效率和执行力度。

  小贷业务很多交易主体是个人,但中国并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至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往往面临“无限责任”甚至是生命的代价。要建立健康的小微金融体系,满足基层金融需求,激活个人的经济创造力,中国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在小贷业务中的意义在于:让债权人知道“逼债”的底线并更好地量化风险,让债务人能够保留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利,维护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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