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时由于内容多,涉及面广,因此进行复习的第一步应是通读全书,无一遗漏,倘若有不懂之处, 也不要过多耽搁时间。读完后大概了解一下书里共有几章,每章讲了几个问题,每个问题都包括哪几个小节的内容就行了。这样才能使自己整体把握,有的放矢。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三、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四类:(1)国有独资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重点)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重点)
(一)一般规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①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②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企业改制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1)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重点)
(一)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
1.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金额
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3.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的种类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种类
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承担
(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处罚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处罚种类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1)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2)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3)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禁入限制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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