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七)
第117号科目 内部往来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下同)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由于项目(或工程)价款结算、产品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往来款项。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可以通过地勘单位集中核算,以便掌握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情况;也可以由各内部单位直接结算,月终通过集中对账核查,以简化核算手续。
2.下列各项结算业务不在本科目核算:
(1)地勘单位与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有关生产资金的下拨、上交,应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拨给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周转金,应在“备用金”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地勘单位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各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对本科目的记录应相互一致。
为了确保地勘单位与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记录相一致,应使用“内部往来列账通知单”(格式、内容由地勘单位自行规定),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账,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终了,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账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账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账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核对不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作调整分录。
第118号科目 备用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拨给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如职能部门、分队或工区、车间等,下同)和个人备作野外生活必需品储备、差旅费、零星采购或零星开支等使用的款项。
2.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支用的备用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交回余款。前账未清,不得继续拨付。
对使用备用金比较频繁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年度终了时,应全额退回财会部门。
3.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领用单位支用备用金后,应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财会部门根据“费用明细表”将支用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给领用单位补足备用金。除增加或减少备用金定额外,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单位向各领用单位和领用人拨付的备用金;贷方核算地勘单位向各领用单位和领用人收回的备用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领用单位和领用人占用的备用金。
5.本科目应按备用金领用单位和领用人设置明细账。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内部往来和备用金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地勘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