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十一)
第412号科目 拨入省级财政资金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3号科目 拨入地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地(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地(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4号科目 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21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
1、本科目核算乡(镇)级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
2、缴入或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乡镇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自筹资金缴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或农民缴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材料。
2、缴入或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自筹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单位和个人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