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十)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的项目资金结余。
2、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开发项目竣工时,应将同一“开发期”的已完工程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的余额同时转入本科目,轧差出工程结余。
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部门工程支出”、“科技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同时,根据构成完工项目实际工程成本,借记“竣工工程”,贷记“竣工工程基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时,应当将本科目的余额及时处理,结清帐目。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编制结余款项移交表,交回财政部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缴回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入数与拨出数、支出数之间的差额。
2、年终决算时,将本年度财政拨入资金与拨出资金及有关支出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中央财政资金”“拨入省级财政资金”、“拨入地级财政资金”、“拨入县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自筹资金缴入”、“有偿放款转入”、“委托放款转入”、“专项贷款转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和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农综资金”、“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在财政部门的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项目竣工工时,本科目如有余额,转入“农综基金”,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0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收到财政无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办理决算的项目资金数。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1号科目 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