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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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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基本养老保险给付资金缺口增加,使得加快培育养老保障体系其他支柱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保部的数据显示,至2010年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3.7万家,年金基金规模为2809亿元,仅为当前GDP的0.71%。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之所以发展较缓慢,无法达到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完善。本文全面分析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变迁,结合国际上企业年金税制实践及经验,建议建立充分调动个人参与年金计划积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制订避免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同时建立全面审查企业年金计划和投资的机制。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

  2001年国务院确定了在辽宁省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2004年增加了吉林省作为试点地区,享受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比例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至12.5%之间。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阶段和领取阶段虽然目前无明确的税收规定,但根据税收政策一般的处理原则,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阶段取得的收益来源于国债的可以免税,对投资股票的分红必须按20%的税收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领取阶段是否征税则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年金提供的税收刺激不足。我国企业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已经较重,因此只有效益较好的企业才会建立企业年金,这使得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客观上没有惠及绝大部分的员工。表现在企业年金结构发展不平衡——电力、石化、石油、煤炭和电信等垄断行业的企业年金发展较快,而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较慢;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年金规模发展较快,而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年金发展较慢。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监督政策不完善。已有的企业年金税收监督政策不完善,容易造成征管漏洞。例如,没有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率,使得企业年金政策客观上扩大了贫富差距。在一些地区,企业年金险“今年投保,明年退保”的现象严重,没有有力监管措施配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导致逃税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损失。

  (三)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全面。我国目前只明确发文规定了企业年金缴费阶段企业的免税政策,对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则规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和领取阶段是否缴税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关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不明晰,必将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而在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充分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所以是许多国家在发展企业年金计划时必须优先考虑的。

  改进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的实践和国际经验表明,在企业年金发展阶段制订合理的企业年金税收待遇是非常重要的,既必须保持足够的优惠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又必须设计有效的机制防止形成新的税收漏洞,带来新的分配不公。

  (一)建立有利于调动个人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性的税收政策。企业年金要充分发挥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就必须转变现行的只对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免税的政策。从国外看,最常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模式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阶段税收减免,领取阶段征税)。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可以视为不完全确定的TTE,因此,当前有必要明确企业年金投资阶段和领取阶段的税收政策,规定职工个人账户缴费不超过工资的一定比例可以免税。

  (二)制订避免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高薪雇员按照国家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在其退休时实现的替代率是较低的,因此高薪雇员对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有较高的积极性。建立享有较多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计划也是企业吸引高级人才的一个亮点,但也要避免企业年金计划成为高薪雇员避税的工具,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我国在通盘制订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时可以考虑规定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必须达到较高的参保率,使企业年金计划也能惠及低收入员工;企业年金计划必须执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可仿效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5年的期限或规定至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退保,防止一些保险公司设计今年投保,明年退保的企业年金保险产品。

  (三)建立审查企业年金计划和投资的机制。税务部门可以和社保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共同建立对企业年金进行审查的机制,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年金计划持续性的检查,规定个人一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就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段保持其缴纳的连续性。社保部门负责对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则负责监测企业年金专营机构的投资风险,规定投资结构比例,保证企业年金投资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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