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号北京、上海市财政局,广东、辽宁、福建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工作的通知国资事发[199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1996年1月1日开始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
(1996年4月12日 财政部财基字[1996] 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5]第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5] 全 文 第一条、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行为,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计委关于不得分散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函国家计委[1995] 今年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反映少数地方成立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分散物价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报告。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交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维护中央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保护地方合法收费,根据中办发(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169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直属事业单位: 我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晋政[1995]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用本规定。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晋政[1995] (1995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14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199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
财政部关于编报一九九五年国有建没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国有建设一九九五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五年中央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和地方级建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
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8号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具有执行上市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强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的执法机构,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现行的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协[1994]12号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均富国际会计公司北京常驻代表处、有关境外上市企业: 为保证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现对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一)财会协字[199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中国注册
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自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筒称《注册会计师法》) 颁布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较
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9)财农字[1994] 一、对接原则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有关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财协明传[1994]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转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国计委[19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今年以来,物价上涨幅度过高,通货膨胀形势严峻,已成为困挠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其中,各种收费过乱、过高是带动物价总水平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自立项目、擅自提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结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4]第130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的精神,为了有效制止乱收费,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二)财会协字[1994]124号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
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4]2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工交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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