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4]3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企业执行现行会计
化学工业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办法化财发[1994]451号 一、化工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为化工部财务司,其它司局及直属单位均无权制定和批准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二、部机关各司局因职能管理的需要,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经过财务司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事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总结》和《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
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组成苏政发[1994]3号 (一)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其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 1.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教育、科研、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震、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验资报告复审、确认以及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财会协[1993]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在编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先聘请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盈利预测,然后请有资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农字[1993]第49号 现将《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与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1993]04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我们在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国管财字[1993]049号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88〕国发47号),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对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国管财字[1993]049号 第四条、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一类会议及临时召开的二类会议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国管财字[1993]049号 第四条、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一类会议及临时召开的二类会议报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协[1993]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12月6日印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后,香港会计界对此极为关注,并就如何操作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价费字[1993]17号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发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总结和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国资事发[1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组织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对外国人签证费等二十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邮电通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邮电通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
财政部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2] 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参加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2]284号国务院务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计财局: 根据国务院〔1991〕国发35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中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国营关停企业
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若干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配合《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1992] 全文 1.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划定? 《方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范围是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凡已实行企业管理(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所属的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国清办行[1991]9号 1.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划定? 《方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范围是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凡已实行企业管理(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包括在行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鄂价费字[1992]25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规定,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逐步做到对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文化部[1992] 第一条 为了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第—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损失亏损挂帐等问题的财务处理通知财工字[1992]395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湖北、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解决部分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财政部[1992]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形势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教行政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偿经营服务活动,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事业的发展,我部设置了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根据我部《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号 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新闻出版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1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价费字[1992]400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你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 国家教委: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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