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O6号)的规定,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彻底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地将诉讼费用纳
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经字[1999]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40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关于申请保留省财政、物价部门出台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冀财综字〔1998〕第8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保留我省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函》及《关于补报保留涉及向企业收费项目的函》(豫政文〔1998〕1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吉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清理检查涉企收费项目情况和意见的函(吉政明电〔1997〕6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湖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保留有关收费项目的函(鄂政函〔1998〕176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山东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保留部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鲁政字〔1998〕274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保留22项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桂政报〔1998〕11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贵州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拟保留产权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的函(黔府函〔1998〕136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北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暂予保留“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的函》(京政函〔1998〕25号)和《关于上报协调解决1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9]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1999]4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维护外资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财综字[1999]11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财综字[19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字[1999]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0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下同)管理,规范中央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第110号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
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住房基金收支活动,加强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规定,从1999年起,建立行政事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失效]财协字[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举办七届,考试各项规章制度已日趋成熟和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现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
财政部关于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字[1999]65号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事业单位财会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字[1999]7号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 一、总 说 明 (一) 为了规范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测绘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
财政部综合司收费基金管理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财综字[1998]104号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修订了原有的暂行规定,根据新的管理规定,对有关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字[1999]1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 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经字[1998]46号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物资储备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
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1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高教厅),部属高等学校: 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高等学校原来执行的由国家教委1988年12月10日发布的《高等
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政令畅通的重要工作。工
关于《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帐务衔接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1997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科委联合颁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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