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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一章总则

附件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六条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第三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目的; (三)审计范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第十三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第十四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第十五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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