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
【相关考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