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知识点八、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是:
1.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即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即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定金条款。合同中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
(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者流质条款。
相信通过知识点的巩固,考生们都能够发现自己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及时弥补自己的不足,争取到真正的考试时能够考出优秀的成绩。也希望考生们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科教园注会的注册会计师交流,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带来最权威的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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