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科教园注会——20年面授老品牌
背景:
阅读新闻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天     优惠期:7月1日还有 天     2019,有你,有我,有梦想!

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知识点八、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是:

  1.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即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即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定金条款。合同中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

  

注会《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者流质条款。

注会《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相信通过知识点的巩固,考生们都能够发现自己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及时弥补自己的不足,争取到真正的考试时能够考出优秀的成绩。也希望考生们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科教园注会的注册会计师交流,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带来最权威的复习指导。


      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已经全面开始招生,十三年的注会教学经验,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教学环境和高端人才的培养,帮助考生梳理各学科的知识重点,力求让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科教园注会面授——北京注会老品牌!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