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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九、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共9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

  (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此种故意分两个层次: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这种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这一要件实际上包含多个要素:首先受胁迫方因为胁迫人的胁迫而陷于恐惧;受胁迫方因为这个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待征在于:

  (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算是: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如隐匿行为。指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躲避债务的目的,表面上合法,但内容和目的非法,这种行为无效。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相信通过知识点的巩固,考生们都能够发现自己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及时弥补自己的不足,争取到真正的考试时能够考出优秀的成绩。也希望考生们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科教园注会的注册会计师交流,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带来最权威的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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