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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制度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注会专家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七、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能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种类

  民法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已经全面开始招生,十三年的注会教学经验,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教学环境和高端人才的培养,帮助考生梳理各学科的知识重点,力求让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科教园注会面授——北京注会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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