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注会专家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九、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的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结论:适当的时候(最后6个月)发生适当的事情(不可抗力)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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