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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延长及适用对象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注会专家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十一、诉讼时效的延长及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已经全面开始招生,十三年的注会教学经验,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教学环境和高端人才的培养,帮助考生梳理各学科的知识重点,力求让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科教园注会面授——北京注会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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