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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注会老师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合伙人各自交纳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示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4】如果是自然人,应为国家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以外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 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经合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了解)

      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已经全面开始招生,十三年的注会教学经验,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教学环境和高端人才的培养,帮助考生梳理各学科的知识重点,力求让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科教园注会面授——北京注会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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