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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注会老师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重点内容)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即:

  ①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④合伙人之间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已经全面开始招生,十三年的注会教学经验,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教学环境和高端人才的培养,帮助考生梳理各学科的知识重点,力求让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科教园注会面授——北京注会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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