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注会考试的复习,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十足的把握,科教园注册会计师辅导班的编辑为同学们巩固重点知识内容。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核准注册的商标。
2.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3.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例题3(2011年):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
A。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C.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D.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侵犯商标专用权情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开支。上述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①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③罚款。
(3)刑事责任:
①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情节严重”
a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a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
a.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b.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c.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d.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一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驰名商标保护
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