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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会计》重点:稀释每股收益

[日期:2013-02-25] 来源:科教园注会  作者:wangshuo [字体: ]

  科教园注册会计师辅导的网站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辅导资料,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

  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26-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 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 ×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 =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 60 000×2%=1 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 200÷(1+3%) +1 200÷(1+3%)2 + 61 200÷(1+3%)3 = 58 302.83(万元)

  【考试时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公式:1 200×(P/A,3%,3)+60 000×(P/F,3%,3)】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 000-58 302.83=1 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 302.83(摊余成本)×3%(实际利率)×(1-25%)=1 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 81/6 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 (38 200 +1 311. 81)/(20 0OO + 6 000)=1.52(元/股)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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