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园注册会计师辅导班的编辑为大家整理了注会考试《税法》的知识点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有一定的帮助。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和雪茄烟,卷烟的最高价210元/条、平均价200元/条(均为不含税价格)。2010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28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合计2万元,关税税率40%,将货物从海关监管区运至本企业仓库发生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进口一辆商务客车用于接待,支付货价20万元,境外运输费用和保险费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同期相同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5%,商务客车的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5%,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
『正确答案』烟丝的关税=(28+2)×40%=12万
烟丝的消费税=(28+2+12)/(1-30%)×30%=18万
烟丝的增值税=(28+2+12)/(1-30%)×17%=10.2万
烟丝的运费抵扣进项税=1×7%=0.07(万元)
商务客车应纳关税=20×(1+5%)×(1+3‰)×25%=5.27(万元)
商务客车应纳消费税=20×(1+5%)×(1+3‰)×(1+25%)/(1-5%)×5%=1.39(万元)
商务客车应纳增值税税=20×(1+5%)×(1+3‰)×(1+25%)/(1-5%)×17%=4.71(万元)
商务客车应纳车辆购置税=20×(1+5%)×(1+3‰)×(1+25%)/(1-5%)×10%=2.77(万元)
知识点链接:消费税的税目
(一)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二)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七)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各类乘用车及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的(含)的中轻型商用客车。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的(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向烟农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卷烟厂直接将其运往A企业加工烟丝,卷烟厂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当月收回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A企业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烟叶税税率为20%。
『正确答案』烟农手中收购烟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80×(1+10%)×(1+20%)×13%+3×7%=13.73+0.21=13.94(万元)
烟叶的成本=80×(1+10%)×(1+20%)×(1-13%)+3×(1-7%)=94.66(万元)
A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94.66+10)/(1-30%)×30%=44.85(万元)
加工费的进项税额=10×17%=1.7(万元)
知识点链接: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总结:教材中提到的委托加工问题的共同点: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
A、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B、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要交)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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