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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印花税一般免税规定

[日期:2014-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印花税一般免税规定: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书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施工运料等特殊运输合同;

  9、对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税的印花税,可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印花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10、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1、从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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