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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再发通知:中央企业产权转让须先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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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再发通知:中央企业产权转让须先清产核资

    国资委昨日再次印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超出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的,必须要重新核实。

    通知要求,当出现中央企业整体进行改制或国资委将所持有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或是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所属企业移交给国资委直接监管或移交给中央企业作为子企业等情况时,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结束后及时对结果进行申报,由国资委进行审核确认。

    通知规定,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3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进行资产移交、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时,直接以该次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超出有效期的,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必须重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日期:2005-10-20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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