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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适当时候可允许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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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适当时候可允许民间融资

    吴晓灵说如果一个个人或者一个企业,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我想这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的是《合同法》等的制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在一个由央行、银监会、世界银行联办的“微小企业融资研讨会”的闭幕式上,多次提到:要解决小额信贷和对微小企业贷款 
难的问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民间金融的活动。 

    吴晓灵表示,要解决小额信贷和对微小企业贷款,需要找到商业可持续的方法。但是,“同时也要认识到银行是经营风险业务的,不能指望‘零风险’,降低风险是对的,但是如果完全不要风险,经济也难以发展”。 

    在谈到微小企业需要的小额信贷由谁来提供时,吴晓灵建议,除了“正规金融机构”和“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门小额贷款组织”外,还可以允许民间融资。 

    “我们不能够对民间的金融行为有过多的干预,我们的金融监管是维护全社会公众利益的,但是监管如果过度的话,会抑制社会正常的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格外要监管的是吸收存款的机构,因为它利用的是社会公众的钱,因而对它要有额外的严格的监管。如果一个个人或者一个企业,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我想这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的是《合同法》等的制约”。 

    吴晓灵接着谈到了小额信贷的融资环境问题,认为公共政策和社会环境的问题可以从4个方面来改善。 

    第一是“利率市场化”;第二是“法律环境”;第三,吴晓灵建议《物权法》和《破产法》的修改考虑小额信贷问题。此外,她认为对于民间的小额贷款行为的监管,可以依靠“民间自律”的形式。 

    吴晓灵表示:“把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登记的方式、自律管理的方式规范起来,给想要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能够使恶意的欺诈行为和恶意的高利贷行为孤立起来,打击起就更为容易。”(记者 程凯)

日期:2005-10-2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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