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教学安排
  ⊙→授课教师
  Tel:82330119 / 118
    400-810-2468

 

阅读新闻      办学理念:以学员为核心,一切服务皆为学员! [字体: ]
财务人员戴起新的“紧箍咒”

北京面授班

网络课堂

历年培训展厅

试听教室

咨询报名

财务人员戴起新的“紧箍咒”

  有人认为,工作在财政战线如履薄冰,因为长期与钱财打交道,稍微放松警惕性,忽视纪律约束,就有可能出格越轨,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让许多人的心头为之一振。它是一部处罚处分条例更为明细的法规,给财政人员和领导主管戴起了新的“紧箍咒”;它就是一把锋利的剑,直指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使人们时刻警惕。 

  明确了处罚主体 

  新《条例》第二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就是说,自2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与处罚,监察机关有权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老《规定》中没有明确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及人员的主体是谁,新《条例》中则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更利于这些部门和机关发挥作用,实施有效监督。 

  罚金额度加大 

  老《规定》对处罚金额的有关规定较为模糊,如“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等。而新《条例》则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较为具体的条款。 

  新《条例》不再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反映了时代的进步以及处罚的力度加大。随着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幅度较大,个人收入比以前增加了许多,现在再以基本工资为标准进行处罚,显得不合时宜。新《条例》中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金额最高分别达10万元、5万元,说明国家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力度加大,具有更强的震慑力。 

  明确各执法部门权限 

  新《条例》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执法权限进行了明确,显得更富人性化。如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这既明确了执法部门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限,规定他们在执法调查检查及实施处罚处分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又明确他们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受查单位和个人配合执法,促进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强化审计和财政职能 

  几天前,石狮审计局局长孙进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条例》强化了审计、财政机关部门的职权,使它们有了更宽松的行政执法空间,操作性很强。我市的经济发展迅速,财政收入稳步提高,有利于政府为人民办更多的实事、好事。 

  如何贯彻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审计局表示,一方面要做好社会宣传,让广大涉财人员、领导干部及人民群众知晓新《条例》;另一方面执法机关要加强学习领会,加大贯彻力度。需要贴近实际,结合省情、市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使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领导和职员同受约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从事财政工作的人员普遍感到新《条例》的约束多了,身上的责任大了,头上的“紧箍咒”更紧了。尤其是基层财务人员,工作中有时会受到领导的左右,难免不发生问题。可是现在不同了,各种针对财政人员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管理和约束财政人员的条条框框不断增多,领导干部也不敢做出格事。比如以前会计人员出问题,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2001年《会计法》颁布后,明确了领导干部的责任,规定单位领导要对单位的财务负总责,这无形中提高了双方间的约束力。 

  我们相信,有了新《条例》的约束和规范,我市的财经秩序将更为令人满意,党风廉政建设将迈上新台阶。

日期:2005-10-21 来源:石狮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录入:

评论 】 【推荐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