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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澳门元钞汇价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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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澳门元钞汇价差的通知
汇发[200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映, 2001年12月以来,总局为打击外汇黑市、整顿外汇市场秩序,多次调整外币现钞价差管理规定,目前港币现钞买入价低于中间价0.75%,而澳门元因不在调整范围之内,目前现钞买入价低于中间价2.5%。为了防止套汇可能对澳门元产生的不利影响,体现中央政府对港币和澳门元一视同仁的政策,现就调整澳门元现钞价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制定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的澳门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汇买卖差价仍执行原有规定不变。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下辖支局、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日期:2005-10-18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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