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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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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2003]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陆续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的来信、来电,询
问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们制定了《金融企业实
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
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
照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对于短期贷款,是否也应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
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
  答: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都应当遵循应计贷
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当金融企业的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该
笔贷款原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在表外进行备查登记。收到非
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
当期利息收入。
  二、问: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顺序如何?如何确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
公益金的基数?
  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
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相
应分配。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后,从事存贷款业务、保险业
务、证券业务和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和信托赔偿准备。实现的净利润在作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再分
配给股东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金融企业在提取法
定公积金或公益金时,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按税后利润(即当期实现的净利润)
的一定比例计提,而不应当按当期可供分配的利润计提。
  三、问: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是否应当执行《金融企
业会计制度》?
  答:财政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财会
[2002]5号)规定,外商投资的金融企业,应当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金融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如果从事相
关金融业务的,也应当执行财会[2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
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日期:2005-10-18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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