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200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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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 税号 名称 26161000 银精矿含银 26030000 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 26070000 26080000 26169000 26179090 74020000 冶炼中间产品含银 78019100 78019900 71061000 成品银 71069110 7l069190 71069210 71069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