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公字[2003]第85号 |
|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 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85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 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公消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 “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2003年6月25日 发文时间: 20030625 实施时间: 20030625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