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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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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2005]169号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自2003年开始研究和起草《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于2005年1月5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行。 
       
    一、发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现实意义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加强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办法》的发布实施,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协调,解决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办法》,统一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的会计标准,实现了与这些法律法规的配套与协调。 
       
  《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行实务中,各信托投资公司对会计核算原则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会计核算实务不统一,难以有效地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托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其会计信息质量尤为重要。因此,《办法》在规定会计确认与计量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信托业务会计信息质量。 
       
  《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加强对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的外部监督与管理。现行实务中,有关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不统一,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难以满足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办法》要求编制统一的信托项目财务报告,包括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这不仅有利于及时反映信托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信托项目信息透明度,也为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的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行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都属于《办法》的规范内容,据此,《办法》分为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五部分内容。 
       
  (一)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 
       
  “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分别对信托项目的会计主体、会计要素、关联方交易、信托终止、会计档案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信托项目,《办法》将其定义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其中,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关于会计主体,《办法》规定,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关于会计要素,《办法》设置了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和信托项目利润等会计要素,分别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相对应。 
       
  关于关联方交易,《办法》规定,信托项目与其关联方(该关联方为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形成的损益,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关于信托终止,《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在由受托人负责保管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归属人承担。 
       
  关于会计档案,《办法》规定,信托项目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信托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信托项目清算报告等。 
       
  (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别对信托财产的终止确认原则、信托财产和信托终止的核算、关联方交易、会计报表附注、合并会计报表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信托财产的终止确认原则,《办法》规定,委托人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来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即将信托财产从其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关于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核算,《办法》规定,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关于信托财产不终止确认的核算,《办法》规定,委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关于关联方交易,《办法》规定,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为受益人的,如与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情况下)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关于信托终止的核算,《办法》规定,信托终止日,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清算价值低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账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关于会计报表附注,《办法》规定,委托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性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或余额、当期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当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等。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办法》规定,委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三)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别对受托人报酬的确认、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核算、未被取回信托财产的核算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受托人报酬的确认,《办法》规定,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受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益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受托人报酬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核算,《办法》规定,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时,按实际支付额,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未被取回信托财产的核算,《办法》规定,受托人对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此外,《办法》规定,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合同直接确认为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四)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别对信托受益权入账价值的确定、信托收益的计量、信托受益权的期末计量、信托终止的核算、信托受益权的列报、合并会计报表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信托受益权入账价值的确定,《办法》规定,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该信托受益权视同接受捐赠,按信托项目最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份额,确定其入账价值;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其入账价值;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应按前述“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信托收益的计量,《办法》规定,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期末计量,《办法》规定,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其进行摊销,而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关于信托终止的核算,《办法》规定,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收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列报,《办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其持有期限的长短,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列报。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办法》规定,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五)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分别对信托项目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信托项目财务报告格式及其编制方法、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等作出规定。 
       
  关于会计科目,《办法》根据信托业务的特点,分别设置了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客户贷款、贷款损失准备、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款、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实收信托等会计科目,并分别对其使用说明作出规定。 


    关于财务报告,《办法》规定信托项目财务报告包括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并分别对其内容、格式及其编制方法作出说明。 
       
  关于会计报表附注,《办法》规定,信托项目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及信托事务管理情况的说明;客户贷款按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逾期但未超过3个月和逾期超过3个月的贷款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等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期末信托资产总市值和分类市值,不能披露市值的应说明理由和占信托总资产的比重等内容。 
       
    三、做好宣传培训,积极稳妥地贯彻实施《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办法》自2005年1月5日起在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施行,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办法》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本地区对《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促使信托当事人重视《办法》的执行,并使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办法》规定的各项会计政策。 
       
  各地财政部门还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齐抓共管,确保《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 
       
  会计中介机构应当掌握和熟悉《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接受执行《办法》的信托投资公司委托提供审计服务时,应当以《办法》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法规链接:《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5]1号
日期:2005-10-19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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