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税总局 国税函[2004]第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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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3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3〕3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四日 发文时间: 20040304 实施时间: 20040304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