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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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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财税[2004]13号

       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重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特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发文时间: 20040224 
实施时间: 20040224 
失效时间: 
日期:2005-10-1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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