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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六)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六)

  2.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

  收款期较长,有的是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错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9:某企业1994年6月l日采用分期放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立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贷款(500000÷5=)10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②每年6 月1 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000÷500000×100000=)6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

  3.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一般有三种情况:(1)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2)卖方有回购选择权;(3)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存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卖方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回购协议进行具体分析。

  (1)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回购价以回购当月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这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卖方不再保留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第二种情况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则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因此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一种销售,而是一项融资协议,整个交易不确认收入。

  例10:某房地产企业A于1997年1月份将一幢已开发完成的房产销售给B企业,售价为9000000元,已收到。该房产成本为6000000元。合同规定,2年后A企业将这幢房产重新购回,回购价为10000000元。

  这种交易实际上是A企业将房产作抵押,向B企业借款9000000元,借款期为2年,应支付利息(1000000-9000000=)1000000元。因此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O

        贷:应付账款——B企业      9000000

    ②1997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000 元

    借:财务费用           5000O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500000

    ③1998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0000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500000

    ④1999年1 月回购时

    借:应付账款——B企业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卖方有回购选择权或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作为销售核算,还是作为融资协议核算。

  4.房地产销售

  房地产销售就是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如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销售与工业企业销售商品类似,应按本准则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例如:

  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

  ②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收入;

  ③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占有财产的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是作销售处理,还是作为筹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如作销售处理,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5.出口销售

  企业出口商品,通常的成交方式有以下几种:

  (1)离岸价(FOB),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搬运到车船(包括船、火车、汽车等)或其他运载工具上的所有费用。

  (2)工厂交货价格(DAF),即买方直接从卖方工厂提货,商品的价格只包括售价,不包括运费。

  (3)到岸价(CIF),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保险及运输等费用。

  (4)成本加运费价格(C&F),即商品的价格中包括售价加上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及运输费用。

  在不同的成交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时点也不一致。另外,不同的成交方式,表示售价包含的内容不同,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也不相同。例如:

  按离岸价成交时,商品被搬运到车船或其他运载工具上,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收入可以确认,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格。

  按工厂交货价格成交时,商品在卖方工厂交货时,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工厂交货价格。

  按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时,均应在商品被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时,确认收入,但收入的确认金额分别为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价格。

  失效日期:
日期:2005-11-07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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